党委委员的开除程序如下:
提出开除建议
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相关监督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党委委员的开除建议。
全体会议审议
对党委委员的开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上级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开除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处理
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通知与申辩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并允许其申辩和他人辩护。处分决定需与本人见面,并由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后上报。
集体讨论与批复
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委委员的处分决定时,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赞成为通过。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执行与备案
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委委员。对于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监察机关依法办理。
这些程序确保了党委委员的开除处分既严谨又公正,维护了党的纪律和党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