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留置措施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审批
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
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具体程序如下:
需采取留置措施的,首先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立案
留置前需要先立案。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前提程序,表明已掌握事实依据或线索需深入调查,是调查行为合法性基础,体现程序法定要求。
宣布留置令
开具留置令并向被调查人宣布。
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并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通知家属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除非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的情形。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保障权益
在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防止滥用权力,并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