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预征告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核查实施征收的情形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现状调查及确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调查结果应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
听证会应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并将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制定。
方案内容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征地后的投诉与处理
如果土地被政府征收所得到的补偿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县级政府处理解决,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