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救济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抢救费及丧葬费救助
受害人家属可向交警部门申请由当地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及丧葬费用,适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检验、鉴定异议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但以1次为限,且应在收到报告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申请。
交通事故死亡案证据公开制度
交警应在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当事人可要求实际公开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介入复核工作。
事故认定异议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既可向上一级提出申请,也可向认定部门提出申请,复核以1次为限。
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刑事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申诉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
民事诉讼特殊救济程序
包括再审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旨在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
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时间相对较短。
申请再审
二审败诉方可以在二审裁判生效后的6个月内向二审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会审查3个月,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申请检察院抗诉
在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希望检察院介入案件并启动再审。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这些救济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需求,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进行申诉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