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的协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协商准备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协商代表应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了解情况: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拟定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确定时间和地点: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确定记录员: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提出协商内容和要求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发表意见和讨论
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归纳意见和形成草案
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公示和审议
协商成功的,按照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中止协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即签订成立。
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生效后,必须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布
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这些步骤确保了集体协商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