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事实是指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重大程序性事项相关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涉及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诉讼进程的启动、中止、变更或消灭等方面,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程序的进行具有法律意义。
具体来说,程序性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决定诉讼进程的程序性事实:
例如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事实。
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性事实:
例如管辖、回避、公开审判等事实。
与诉讼程序相关的其他事实:
如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审判组织形式、回避、审判方式、适用强制措施条件、诉讼期间等事实。
这些事实虽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实体问题的正确解决,因而也属于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性事实的证明责任在于办案机关,需要证明特定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或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而非像实体性事实那样需要证明事实的存在。
综上所述,程序性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们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还直接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