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案件审理程序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包括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审核
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核,确保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等。
审议
对审核后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评估,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审议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批准
根据审议结果,由相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意见。
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将正式通知相关部门和当事人。
执行
落实批准的处理意见,进行具体的执行工作。
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结果符合批准意见。
请示与批复
在审理过程中,如遇复杂情况或需要上级指导,可以提出请示。
上级部门收到请示后,进行批复,提供指导意见或批准处理意见。
分送办理与拟办送审
将请示或案件分送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
办理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送交领导审批后,再正式办理。
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请示案件审理程序的完整流程,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合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