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立案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列明仲裁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准备材料
申请人需要填写《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提交仲裁委,一份留存。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果是劳动者,则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用人单位,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
提供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仲裁委审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立案受理
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办理受理手续。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举证与调解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会安排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将进入仲裁程序。
开庭审理与裁决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开庭后,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和辩论,仲裁庭将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决。
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和举证,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