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将其相关材料提交至检察院,请求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法律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受理与审查
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后,检察人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逮捕的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通知与备案
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的,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总结:
批捕程序包括公安机关的提请、检察院的受理与审查、作出决定以及逮捕的执行等步骤。整个程序旨在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