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申请
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所需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申请人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意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婚姻登记员会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签名。
登记(发证)
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婚姻登记员在审查通过后,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建议:
当事人在申请协议离婚时,应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以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离婚申请被驳回。
在冷静期内,双方应认真考虑离婚决定,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