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法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阶段:
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当事人可以经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庭审程序还包括一些辅助性步骤,例如:
宣布开庭前,书记员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参与人、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布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申请等。
调解和休庭环节,如果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些程序步骤旨在确保庭审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