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项
对查办内容进行筛选,确定需要督查的事项,并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具体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查登记表》,以备存查。
交办
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立项结果,通过发《督查督办通知书》或口头形式,将督查事项交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催办
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办公室采取发《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检查
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可能进行实地检查、听证、问询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并评估履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办结
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完成督查事项后,需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报告办理结果。对于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办结回告
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在办结事项后,需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交办结回告,说明办理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审核
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办结回告进行审核,确认事项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立卷归档
将督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管理。
这些程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督查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