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这一程序属于 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点和适用条件如下:
非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解决,而是通过公告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请主体:
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申请原因:
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管辖法院:
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方式:
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公告与撤回: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可以撤回申请,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程序。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或申报期间届满前向法院提出权利申报,出示票据,法院将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票据。如不一致,驳回申请;如未申报,可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起诉。
判决与效力:
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
总结: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用于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以确定票据权利的归属,并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