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清算组进行登记和核实,确保债权得到妥善处理。
清理公司财产
全面清理公司财产,包括设备、物资等,为后续工作做准备,确保财产得到合理利用。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财产清理结果制定清算方案,经董事会或法院确认。
破产财产分配
按照法定顺序分配财产,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等,最后分配给股东。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这些步骤构成了破产清算的主要程序,确保了破产企业的财产能够公平、有序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并最终注销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