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是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具体审理程序如下:
原审裁判为第一审法院作出
再审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原审裁判为第二审法院作出或上级法院提审
再审程序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再审期间的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等。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等。
通过以上规定,再审程序旨在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